很多方面都誤解了這一點,但並沒有對所有附註和僅附註進行標記的一般要求。RTS 附件 II 中有兩個表格 (在此尋找資訊 ),其中表格 1 包括自 2021 年起年報必須標記的元素 (公司資訊,如 name of reporting entity,address 等),表格 2 包括自 2022 年起年報必須標記的元素。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如果您有不屬於任何強制性標記的附註,,您不一定要為該附註加上標記 ,儘管我們知道每個發行機構和審計師為了完整起見都會。
2. 某些標記 (例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合規/符合規範聲明 或確認為每股發佈/分配給擁有者的股利)不一定位於附註中,但可以位於報告的其他地方。如果報告中有相關資訊,即使資訊不在附註區段 (UI)/章節中,這些仍然是 必須標記的。我們鼓勵您在為即將到來的報告編制hypertags時牢記這一點。
3. 表 2 的套用規則與表 1 相同:,只有在報告 中包含該資訊時,才必須使用該標記。例如,如果您的報告不包含關於子公司的資訊,則不需要使用披露子公司 標記,也不需要提及沒有該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