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ESEF分類法包含《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分類法中的所有元素,不論這些元素在歐盟是否獲得《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認可。
然而,提供與未經歐盟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相對應的元素(但根據歐盟委員會第 2008/961/EC 號決定被視為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等同)的唯一目的是方便在歐盟市場上市的第三國家發行人合規/符合 ESEF 規範。
歐洲發行機構在標記其合併財務報表時,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使用未經歐盟認可的分類法元素。未遵守此規定即屬違反 ESEF RTS 附件 IV.3 所包含的規定。
如何使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分類法中可用但 ESEF 分類法中尚未可用的元素
如果您確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分類法包括與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財務報表中的披露相對應的元素(且此元素尚未包含在 ESEF 分類法中),您應定義一個延伸模組/副檔名,其名稱和標籤應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分類法中的元素名稱和標籤相對應。
當新的元素隨後包括在 ESEF 核心分類法中時,您應在當前報告期間/週期以及在當前報告中標記上一步/上一個報告期間的比較數字時使用新的 ESEF 分類法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