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ESEF 分类法包含 IFRS 分类法中的所有要素,无论这些要素在欧盟是否获得 IFRS 的认可。
然而,与未经欧盟认可的 IFRS 相对应的要素(但根据委员会第 2008/961/EC 号决定,这些要素被认为是与 IFRS 等效的)仅用于方便在欧盟市场上市的第三国发行人遵守 ESEF 法规。
欧洲发行人在标注其合并财务报表时,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使用未经欧盟认可的分类要素。不遵守此规定即违反了《欧洲高等教育框架标准》附件 IV.3 中的要求。
如何使用 IFRS 分类法中已有的、但 ESEF 分类法中尚未提供的要素
如果您确定 IFRS 分类标准中包含与您的 IFRS 财务报表中的披露相对应的元素(并且该元素尚未包含在 ESEF 分类标准中),则您应该定义一个扩展,其名称和标签与 IFRS 分类标准中该元素的名称和标签相对应。
当新元素被纳入 ESEF 核心分类体系后,您应该在当前报告期内以及在当前报告中标记以前报告期的比较数据时,采用新的 ESEF 分类体系元素。